协会章程
天长市稻米协会章程
总 则
一条 本会名称:天长市稻米协会Tianchang City Association of Rice,缩写为TCAR);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天长稻谷种植,大米生产,储运,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执行国家、地方的经济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市稻米产业工作者,整合天长稻米在品种选育、高产栽培、精深加工、名优品牌及营销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开发天长稻米产业、监控天长稻米质量、推介天长稻米品牌、维护天长稻米信誉、服务天长稻米生产,促进天长稻米外销,降低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效益,为天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天长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必须向其汇报。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平安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稻米行业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稻米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修订并督促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涉及稻米产业的有关检验检测,组织评选优质水稻品种和优质大米,组织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技术试验示范。
(三)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天长稻米标准、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稻米市场清理、检查,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四)整合我市稻米品牌,铸造“天长大米”区域性公共品牌,加强天长稻米产业整体宣传、品牌标识申请与保护,****改变我市稻米品牌“多、乱、杂”局面,有效提升“天长大米”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共享,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做优做强“天长大米”产业链。
(六)协助政府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水稻科研、生产、加工、流通等部门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及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行业自律,推进水稻科、产、贸深度融合。
(七)组织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招商和产品推介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八)对外发展与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参与协调国际省际贸易关系。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总结交流稻米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如推荐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各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荐企业进入农业担保领域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
(三)在稻米产业化开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协会专业有关,并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单位和个人,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优先服务,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向社会宣传稻米产业知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表彰协会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任期三年。理事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会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决定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与理事会同步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按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